GHS制度:《全球化學品統(tǒng)一分類和標簽制度》

GHS制度2003年開始,現為2011年的第四版,包括兩方面內容:
對化學品危害性的統(tǒng)一分類;
對化學品危害信息的統(tǒng)一公示:

物理危害(16種)

1.爆炸物
1)定義:物質或混合物能夠通過化學反應產生氣體,而產生氣體的溫度、壓力和速度能對周圍人和環(huán)境造成破壞。
2)爆炸物包括:
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
含有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的物品;
煙火物質/物品。


2.易燃氣體
定義:易燃氣體是在20℃ 和101.3kPa 標準壓力下,與空氣有易燃范圍的氣體。


3.易燃氣溶膠
定義:氣溶膠是指氣溶膠噴罐,系任何不可重新灌裝的容器,容器內裝強制壓縮、液化或溶解的氣體,配有釋放裝置,可使所裝物噴射出來,形成在氣體中懸浮的固體或液體微?;蛐纬膳菽?、膏劑、粉末或處于液體、氣體。
4.氧化性氣體
定義:氧化性氣體是一般通過提供氧氣,比空氣更能導致或促使其它物質燃燒的任何氣體。


5.壓力下氣體
定義:壓力下氣體是指高壓氣體在壓力等于或大于200kPa(表壓)下裝入貯器的氣體,或是液化氣體或冷凍液化氣體。
壓力下氣體包括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液體、冷凍液化氣體。


6.易燃液體
定義:易燃液體是指閃點不高于93℃的液體。
注:閃點 flash point
規(guī)定試驗條件下施用某種點火源造成液體汽化而著火的最低溫度(校正至標準大氣壓101.3kPa)。


7.易燃固體
定義:易燃固體是容易燃燒或通過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體。
易于燃燒的固體為粉狀、顆粒狀或糊狀物質,它們在與燃燒著的火柴等火源短暫接觸即可點燃和火焰迅速蔓延的情況下,都非常危險。
8.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
定義:自反應物質或混合物是即使沒有氧(空氣)也容易發(fā)生激烈放熱分解的熱不穩(wěn)定液態(tài)或固態(tài)物質或者混合物。


9.自燃液體
定義:自燃液體是即使數量小也能在與空氣接觸后5分鐘之內引燃的液體。


10.自燃固體
定義:自燃固體是即使數量小也能在與空氣接觸后5分鐘之內引燃的固體。
11.自熱物質和混合物
定義:自熱物質是發(fā)火液體或固體以外,與空氣反應不需要能源供應就能夠自己發(fā)熱的固體或液體物質或混合物;
12.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和混合物
定義: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或混合物是通過與水作用,容易具有自燃性或放出危險數量的易燃氣體的固態(tài)或液態(tài)物質或混合物。
13.氧化性液體
定義:氧化性液體是本身未必燃燒,但通常因放出氧氣可能引起或促使其它物質燃燒的液體。
14.氧化性固體
定義:氧化性固體是本身未必燃燒,但通常因放出氧氣可能引起或促使其它物質燃燒的固體。
15.有機過氧化物
定義:有機過氧化物是含有二價-O-O- 結構,熱不穩(wěn)定以及放熱自加速分解的液態(tài)或固態(tài)有機物質。
16.金屬腐蝕劑
定義:腐蝕金屬的物質或混合物是通過化學作用顯著損壞或毀壞金屬的物質或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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